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0-07-06 14: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是他们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无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不受限制,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个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必须是合理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

  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

  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可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退休金等。至于补偿金额则应是合理的,具体可根据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

  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总之,只要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仅是针对必要的人,限制仅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方法恰当,范围和地域特定,期限适中,有合理补偿,就是合法有效的。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用人单位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解除。但是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要求解除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三、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约定竞业禁止协议,则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明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同之处在于,若没有约定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不能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范围内,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2、二者的限制行为内容不同。竞业禁止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或者兼职从事同种行业、服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保密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并不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企业工作的行为。二者在行为限制的内容上有重合,但保密义务相对于竞业禁止而言限制程度较弱,不像竞业禁止那样限制劳动者利用在用人单位获得的信息和劳动技能另行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3、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竞业禁止协议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否则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保密协议因保密义务的法定性,故其生效并不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要件,自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4、二者的期限不同。竞业禁止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劳动者离职双方约定的期间,最长不超过二年。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存在,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可知竞业限制协议要想有效必须满足上述的五个条件,否则无效,劳动者也不受相应的限制。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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