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人们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觉得两者的概念是相同的,其实这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对两者作一个详细的区分。
一、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1、义务基础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
2、义务的侧重内容不同
保密义务要求不能“说”;竞业限制要求不能“做”。
3、义务的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竞业限制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4、违约责任不同
保密协议中不能约定违约金,劳动者依据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
保密协议重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上
1、秘密性:该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价值性:该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3、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足以使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对人意识到该信息为需要保密的信息。
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时长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女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5)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分别是什么意思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协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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