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纲领性文件,基本规定了民法相关概念的法律定义和范围。相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在对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定义上更为严谨,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更加科学,既致力于制度建设,也融入人文关怀。下面我们就来了解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找法网小编欢迎大家阅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3月1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须以合法性为要件,《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为此,后来学界产生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矛盾”,即既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为什么民事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遗嘱存在合法与不合法之别?等等
因此,《民法总则》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即《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般认为,“合法性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混淆了。但关于这一问题是非常复杂,推荐朱庆育教授的《民法总论》,对此有详细精辟的论述与分析,强烈推荐。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时有所不同的,民法通与民法总则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两种法律是的特定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