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类的相关案件及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期间的概念,如:诉讼时效是多少日、月,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多少年等等,法律所涉及的相关概念都是十分严谨的,包括期间的计算也是如此。民法总则中的期间怎么计算?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一、民法总则中的期间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民事法律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按照月、年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月与期间开始当日的相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最后一月没有相应日的,其结束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民事法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二、期间的计算方法
民法总则关于期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
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依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
民法总则期间的计算是按照公历为标准的,计算的方式有时会精确到小时,若遇到节假日的,可以进行顺延。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期间一般是不能变更,司法机关还有涉及的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则,执行相关规定期间的既定行为,否则会引起一系列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