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指定代理无效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什么情况下指定代理无效
1、主体不适格,时候又未经适格主体追认的委托代理合同。如由未成年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未经监护人的追认,自然无效。
2、代理人不适格,如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之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自然无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
4、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中有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利益以及不合公序良俗的约定,该委托代理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5、委托代理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也收到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的条款也适用于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部分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另外,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撤销后也是无效的,这些合同有: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的区别
1、法定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即法律对这种代理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指定代理权是由于指定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没有指定行为便不会有指定代理。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前后衔接,互为补充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明确的,则不会发生指定代理,只有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情况下,才产生指定代理。
3、法定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是能够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指定代理。
由于指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行使代理权的人,并且指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享有亲权或者监护权,因此,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被代理人的权利是同等的。什么情况下指定代理无效,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