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使用的最多的支付方式就是现金支付、预付式卡、第三方公司支付等。这些作为生活日常是我们比较熟悉的,那么对于生活日常不常见的支付方式,比如支票,我们是否还熟悉呢?对于支票我们不熟,如果遇到支票支付不了的情况怎么办?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一看支票兑现拒付之后如何处理。
1、在提示期间内提示;
2、支票上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
由于存款额不足等理由,提出兑现的支票就会被拒付,然后从银行退回给持票人。这种情况下,虽然支票被拒付,但对持票人而言,有向发票人或背书人要求支付该支票上的金额或利息等的权利,此种权利就称为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上列二项条件。上述第一个条件是指发票日后10日内必须提示兑现。如果过了提示期间,发票人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而该支票的追索权也随之取消。
要证明支票被拒付,付款银行会开立拒付的证明。其有关文句是“××支票,由于×××理由,无法兑现。×年×月×日××银行××分行,经理×××印”。票据拒付被退票时,拒付理由的笺条会随着支票退还给持票人。
如果票据遭退票无法领到现金,即可行使追索权。如果行使了追索权,而发票人或背书人无支付的意思表示的话,就会导致诉讼案件的产生。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帐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帐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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