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场放高利贷属于以羸利为目的而资助赌博的行为,涉嫌了
赌博罪,对于数额法律没有直接限定,但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
关于赌博罪的法律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