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犯罪是否可以免刑

更新时间:2019-10-09 16: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会判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不予判处刑罚,即只定罪不判刑的情况也是存在的,那么你知道哺乳期犯罪是否免刑吗?免刑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哺乳期犯罪是否可以免刑

  一、哺乳期犯罪是否可以免刑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具体情形的规定,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刑罚。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予以监视居住;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死刑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免刑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免刑制度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条件。

  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当然谈不上刑罚处罚问题,更谈不上免刑。同时,这也是免刑制度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分水岭,即免刑与无罪的区别关键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处罚。而免刑制度是行为人有罪,只因为某种特殊情况即免刑情节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罚,他们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2、犯罪情节轻微,是免刑制度适用的本质条件。

  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有具备这一实质条件才可考虑免除刑罚的适用。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或者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则不能适用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即包括了刑法所规定的10种具体的免刑情节。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犯罪情节并不包括各种具体的免刑情节,而是指犯罪的酌定情节,这显然有违于立法精神。在此须指出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所指的“情节显著轻微”,不仅存在量的差别,而且还有质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时务必区分清楚。至于什么情况是“情节显著轻微”,什么情况是“情节轻微”,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然后加以确定。

  3、不需要判处刑罚。这是适用免刑制度的必要条件。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任何人犯了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制裁,即一般的情况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例外,应当判处刑罚是从事物的普遍性上讲的应然性,但未必一切犯罪都毫不例外地需要判处刑罚。这里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为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便可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的情形。例如,有的行为人虽然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但这种犯罪本身很轻微,而且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再犯的可能性极小,对其判处刑罚已显得毫无实际意义,从刑罚的目的出发,兼顾刑罚经济原则,就不需要判处刑罚。有的学者将“不需要判处刑罚”理解为“一方面以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不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另一方面犯罪人已有认罪悔罪之心和具体表现”,这是不妥当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标准不应当将群众的情绪即民愤包括在内。

  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对其免除刑罚。

  哺乳期犯罪不是免刑的必然条件,免刑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项条件,哺乳期妇女不能同时满足如上三种条件也是不可以免刑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哺乳期犯罪是否可以免刑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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