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权是与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那么,民事诉讼法撤诉规定有哪些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撤诉是指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据此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起诉和撤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申请撤诉和起诉只能是同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诉,但其撤诉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照常进行。在反诉的情况下,反诉的原告即本诉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诉。
(2)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通常是要递交撤诉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有撤诉的明确意思表示。
(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审判人员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
(4)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受到国家的干预。
(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反之,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
按撤诉处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原告的某些行为裁定按照申请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根据此规定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
(4)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又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理由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述情形的,也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撤诉后,诉讼即告终结,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行起诉。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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