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活动当中,公司纠纷一般属于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而在法律事务的处理上,大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都会约定协议管辖的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公司纠纷应当如何排除协议管辖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从《民事诉讼法》的体系来看,第二十六条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条款而非专属管辖条款
《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一节涵盖了第二十一条至三十五条,共计十五条。通过研读该十五条规定,不难发现可将其划分为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第二十一条,确立了“原告就被告”这一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第二部分为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四种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主要是解决被告不在境内、下落不明或丧失人身自由情况下,为便利原告起诉而做出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为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二条,就十种特殊地域管辖做出了规定,除了本文涉及到的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管辖,还包括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侵权纠纷、船舶海事纠纷等;第四部分为第三十三条,列举了三种专属管辖的情形,包括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纠纷;第五部分为第三十四条,就当事人协议管辖做出了规定;第六部分为第三十五条,重点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2、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文义解释来看,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仅受制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不能排除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任何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进行管辖。第三十四条清楚指明了“专属管辖”四字,而《民事诉讼法》全文中解释何为专属管辖的条款仅有第三十三条,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只包括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纠纷三种,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无权排除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直接明确了当事人有权就公司纠纷进行协议管辖,第二十六条作为特殊地域管辖不能排除协议管辖约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公司纠纷应当如何排除协议管辖”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规定来看,只要公司纠纷中涉及到不动产纠纷,以及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方可排除协议管辖。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