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那么,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征税主体——课税权主体:享有征税权利。(谁征税)
(1)税务机关的职权
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2)税务机关的职责
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应及时入库;应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货报请上级机关处理;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应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代扣、代缴;应依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二)纳税主体——课税主体/纳税义务人、纳税人(谁纳税)
纳税人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权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由此可见,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征收主体即国家税务机关,在我国具体指的是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税收法律主体还包括课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很广,各个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义务人。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含哪些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助您了解我国税收体制度中重要的一环——纳税主体。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范围等都可以免费咨询找法网平台律师,我们将竭尽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