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有哪些法定依据

更新时间:2020-05-22 11: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是有法律依据的,很多出租者不去备案,这其实是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有哪些法定依据呢?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呢?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有哪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有哪些法定依据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1、租赁双方持所需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三、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有哪些?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人员,须有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有哪些法定依据”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了解了房屋出租备案的法定依据后,还是非常有必要进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的。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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