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有一种分类标准就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实践合同越来越少,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定金合同是承诺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过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账支付。如果是以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自欠款到达对方账户时视为交付。
承诺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成立的无关。而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就是典型的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未生效日期。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款价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规定及法理上的“定金罚则”,反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除由法定免责的事由外,既应对其实用定金罚则。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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