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今的社会经济交往中,要处理的事情非常多,每一件事不可能都去亲自办理,因此委托授权书的适用范围就非常广了。我们都知道委托授权书是一种将委托事项明确下来的文书,也是一种权限授予的证明。那么,委托授权书的性质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委托授权书的性质
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代理证书具有单独的证明力。
实践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即可表明其代理权的存在,而不以出示委托合同为必要。因委托合同只调整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作为第三人,无需了解委托合同的存在。为保护信赖代理证书的善意相对人,即使委托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或委托合同已解除,只要代理证书没有收回,委托人又未公开声明代理证书无效,则代理人持代理证书对善意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仍归于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既有委托人意思表示不明的责任,也有代理人未提出纠正意见的缘故,同时,对此种行为给善意相对人所造成的法律效果或造成的损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授权委托书与转委托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委托授权行为性质是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代理证书具有单独的证明力。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以上就是委托授权书的性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