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会遇到关于动产交付的相关问题,这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但其中的相关规定又比较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物权法是怎么规定动产交付的,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
一、物权法是怎么规定动产交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的特别交付方式
动产交付除实际交付(一般交付)外,交付还有特别交付,特别交付的方式主要有五种:
一是简易交付。受让人因租赁、借用、保管、雇用、出质等关系已经实际占有该动产,动产转让合同成立,视为出让人实际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二是占有改定。出让人让与动产所有权后,仍继续占有该动产,如改为租用,此时出让人与受让人应订立相应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相应合同的成立,视为出让人实际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三是指示交付,即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让与动产所有权,如其动产为第三人占有,出让人应将请求第三人返还的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视为实际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例如,出让人将出借于第三人的借用物让与,其应将请求借用人返还的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指示交付,出让人应当将动产物权变动通知第三人。
四是凭证交付。出让人将仓单、提单等动产所有权凭证交付于受让人,需背书的应背书,即意味权利凭证所载的动产交付,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五是出让人代办托运或者邮寄的,出让人办理托运或者邮寄手续后即为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物权法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或者集体对自己的不动财产或动财产,进行支配和拥有的权利。所以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运用物权法的相关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