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5-13 15: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物权人与物权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编是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优越性的重要措施,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民法典》物权编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民法典》物权编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物权编是财产法;《民法典》物权编是强行法;《民法典》物权编是普通法;《民法典》物权编是固有法。

  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民法典》物权编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典》物权编主要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大陆民法体系中国的重要法律部门。

  有些学者认为,《民法典》物权编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存在了《民法典》物权编和债权法分离的现象,这就是罗马法关于对《民法典》物权编和人法的区别。事实上,在罗马法中,《民法典》物权编的概念和债权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概念和并没有出现,即使是在查士丁尼制定的《民法总论》之时,也还是将物与用益物权、所有权、地役权等混淆在一起,没有严格的《民法典》物权编及《民法典》物权编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物权编的概念,没有严格区分物与物权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物权编,而是使用财产法的概念。

  在德国,法学家极为注意物与财产的区别,注意物权与债权区别,在18世纪制定《巴伐利亚民法典》和《普鲁士普通法》时,就体现了这样的区别。19世纪末制定《德国民法典》,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立法方法,就是将物作为权利客体规定在总则当中,另外专门建立了《民法典》物权编体系,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与债权法、继承法并列,称为三大财产法,《民法典》物权编为其中之一。正是从《德国民法典》开始,《民法典》物权编才真正称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立体系、内容完整的法律,并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般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在学说上是由潘德克吞法学所创,立法上则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专设《民法典》物权编编为首创。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相邻权是什么意思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如温丰文先生在论述区分所有中对他人专有部分之使用请求权时说:“使用请求权行使之对象,不以物理上前后左右或上下相邻接之专有部分为限,在物理上纵未邻接,只要是建物维护或修缮之必要范围内,亦得对之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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