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

更新时间:2019-12-05 17: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不少借过钱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在借钱的时候都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保,而这两者又都是担保法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那么大家知道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

  案情介绍:

  南方一粮油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当地园区管委会与银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为粮油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谢某、王某、尹某以及王某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粮油公司还款150万元,园区管委会代为偿还银行本息共计3523994.93元。随后,园区管委会向法院起追偿权诉讼,要求粮油公司,谢某、王某、尹某以及王某对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46744.93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园区管委会虽然与谢某等保证人没有共同保证的意思,但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园区管委会也可以选择谢某等保证人实现债务,说明园区管委会与谢某等保证人形成了事实上的连带共同保证关系,没有共同保证的意思仅表明物保和人保对担保份额没有内部约定。再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禁止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保证人请求分担清偿则会显失公平。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没有就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其权利义务的事后平衡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实现,赋予承担责任的担保人追偿权,才更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精神要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人保物保并存时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在人保与物保并存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是享有担保权的。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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