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而无主物内部又可以进行细分,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物权法无主物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由于我国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国家基于自然权属制度几乎拥有我国领域内所有资源所有权。加之采取了公有主义立法例将所有人不明的物收归国有,实际上是以国家强制力扩张对物的所有权。因此无主物的范围仍按有无归属的标准来确定,无主物的范围势必会严重缩减。无主物的范围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的扩大。无主物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
(一)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二)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
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民法上区分有主物和无主物的目的,在于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有主物则不适用。无主物的本质属性是:对无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权利,因此先占者可取得所有权。这意味着无主物上不仅无所有权,而且无任何权利。
1、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2、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3、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1、德国与台湾民法上有物权变动的无因性这一制度。意思是,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即使作为负担行为的合同无效,只要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合同有效,则物权变动仍然发生。物权变动不因负担行为的无效而无效。
2、中国大陆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相反,我们遵循的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即:所有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若其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即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依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物权法无主物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无主物可以分为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这么几种。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