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解决问题的一种文书形式,而调解书则是根据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进行制作的法律文书。那么大家知道调解协议具有哪些情形仲裁委可以不予制作调解书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法律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和解的表现形式是调解书而非仅有协议。制作调解书的目的是确保协议未能得到履行时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另行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2、明确让步条件并约定进退。在和解协议中一定要首先明确双方让步之前的无争议的诉求明细及金额,然后约定双方的让步条件及方案,最后约定如果协议未能履行的后果——按全部诉求执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3、在和解协议中继续施压,确保协议得到履行。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调解协议具有哪些情形仲裁委可以不予制作调解书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调解协议看似简单,但是如果签订过程不注重,那就有可能“满盘皆输”。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