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身份比较特殊,军人的离婚纠纷诉讼与普通人的离婚纠纷管辖的规定不一样,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这一举措是为了保护军人,保持他们的战斗力。那么,军婚离婚纠纷由哪些法院管辖?具体有哪些规定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原则。《规定》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根据两便原则,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规定,如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离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别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军婚离婚纠纷有哪些法院管辖的相关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