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税款由谁负担?

更新时间:2020-02-25 17: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会约定税款负担条款,一旦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就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那么大家知道土地转让合同税款由谁负担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土地转让合同税款由谁负担

土地转让合同税款由谁负担?

  案情介绍:

  2011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某商业用地转让给乙公司,土地转让所发生的所有税金由乙公司承担。2011年7月,双方签订《土地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土地转让所发生的所有税金由乙公司承担”是指:除乙公司应承担的税金外,还包括契税及甲公司应交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金。在乙公司办理土地过户前,应将上述税金打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以乙公司欠付转让费及其他费用为由,向巴音郭楞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请乙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及其他费用(包括甲公司已垫付的税费),巴音郭楞州中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求。乙公司不服巴音郭楞州中院判决,向新疆高院提起上诉,新疆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关于税款的数额问题。一审时,甲公司就已经提交了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付款凭证,税款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不存在逃税、避税的情形,乙公司主张税款认定数额错误,却不能提交证据推翻税务机关的认定,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税款负担条款的效力问题。从一、二审以及申请再审的情况看,乙公司不否认双方协议中关于税款负担条款的真实性,只是主张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故双方关于税款负担条款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同时,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国家的税款不流失,约定由谁来负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故乙公司关于税款负担条款应认定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土地转让合同税款由谁负担”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土地转让合同税款由谁承担可以自行约定。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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