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的一种,是有相应的税率的,不同项目种类税率是有所区别的。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开给非一般纳税人?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一般有以下几种:
1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租赁服务。(除下面特殊的外)
13%:销售粮食、知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道部件)
11%: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6%:其他现代服务业
3%: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
0%:销售特定0税率的货物或提供服务(例如出口货物)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问:本公司为医疗器械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对方公司在当月又作废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回复:
这种情况认证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贵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前不能向对方付款,否则对方可能不再开具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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