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要注意好时效。很多时候当事人因为没有过多关注这方面,导致自己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行政处罚中也不例外,也会有法定时效,而且任何的时效都是需要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诉。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追诉时效如何?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原则是指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1)警告(书面形式);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6)行政拘留(15日以下,并罚时不得超过20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劳动教养、驱逐出境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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