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工作的职工,公司一般都会为其缴纳公积金,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职工在满足相应条件时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那么南京公积金提取有些什么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可以申请提取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5、完全或部分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7、出境定居,可以申请提取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9、家庭生活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以上4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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