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提取要准备的资料

更新时间:2018-06-29 14: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企业按照规定需要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在需要的时候,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来使用。那么,在提取公积金的时候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上海公积金提取要准备的资料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公积金提取要准备的资料:

  根据现行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第十二条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职工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前提取凭证等证明材料;不申请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证明材料;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三)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为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省份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户籍地证明材料等;

  (四)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非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省份的,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用地证明、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应当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此后续提应当提供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

  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提前结清贷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条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无房产的证明信息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代为查询。

  第十六条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符合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条件之一,且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一)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提供由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等证明材料;

  (二)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支付房租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联系单、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

  (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物业服务发票或者收据等;

  (三)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维修费或者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任一项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的证明、病历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者签证及其翻译件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职工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核查,对职工提交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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