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的人。那么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二)指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当有监护资格的人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人为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l~2人代为诉讼。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公民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如果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2)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义务,都应代为履行。
(3)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仅有权代原告处分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等,而且有权处分原告的实体权利,如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