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因此,了解行政诉讼法,对于我们大家来说,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呢,找法网小编就来说说,行政诉讼法二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以及怎么解读行政诉讼法二十四条。
一、行政诉讼法二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二、行政诉讼法二十四条的解读
【提级管辖】与【报请管辖】。第1款取消旧法“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2、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所以,只有满足了上面提及的三个受理条件,就可以提交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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