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18-12-07 16: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房屋买卖中经常会出现纠纷,那么,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A、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B、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C、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大家看完后对“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这一个问题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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