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9-04-18 16: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重要前提条件,没有证据很多案件都无法做出判决。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行政诉讼证据有什么种类?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概念。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2、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 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 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有什么种类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三、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程序

  1、应明确证据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对方当事人的名称、请求保全的事项;应保全的证据,包括证明申请人具有请求权的证据和证明保全的必要性的证据;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依该证据应证明的事实。

  2、审查。

  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应围绕保全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是否存在影响将来判决的因素,如不保全是否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3、应规范证据保全的判定形式。

  4、诉讼中止时应允许申请证据保全。

  由于证据保全是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如果不及时地予以调查和固定,则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之危险,因此应明确规定,对于在诉讼中止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及时作出准许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5、应规定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之救济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人民法院可能裁定准许,也可能会裁定予以驳回。

  6、应明确证据保全程序的费用负担。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证据有什么种类、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程序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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