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体系分为四个层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那么,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是怎样的?行政诉讼法院多少天答复是否受理?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分工:
1、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只要原告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起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就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而不能以不能胜诉、诉讼无理等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以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33条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34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35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6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了芹菜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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