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具体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需要根据行政诉讼发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那么,行政诉讼案件由谁管辖呢?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呢?管辖的范围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人民法院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重要、最复杂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在确定行政诉讼案件具体归哪个法院管辖时,需要同时满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的范围如下:
(一)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二)中级法院
1.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没有例外)
2.性质特: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3.人数多: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4.有涉外: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三)高级法院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部分反倾销案件
3.部分反补贴案件
(四)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范围如下: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认了级别法院的管辖之后,地域管辖上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要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二)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
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限自由的强制措施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 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
(3) 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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