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管辖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4-23 13: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众所周知,生活中经常有行政诉讼的案件发生,很多人只是知道这样的案件,但对行政诉讼不是特别了解,尤其是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那么,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法管辖的种类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1.级别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管辖的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管辖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行政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的范围如下:

  (一)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二)中级法院

  1.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没有例外)

  2.性质特: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3.人数多: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4.有涉外: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三)高级法院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部分反倾销案件

  3.部分反补贴案件

  (四)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法管辖规定的相关法律内容,包括行政诉讼法管辖的种类、行政诉讼法管辖的规定以及级别管辖的范围。若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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