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规定

更新时间:2019-06-26 16: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行政机关在执行的过程中采取一定行政行为之后,如果公民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可以提起行政起诉。当然前提是确实符合违反行政执行的规定。那么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规定是如何?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规定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

  1、它是划分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仅仅是指法院之间对行政争议、行政案件的管辖的权限的划分,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概属普通的人民法院管辖。

  2、它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彼此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3、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的问题。因为第二审是依审判在程序上的继续与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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