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与延续

更新时间:2018-07-02 17: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行政许可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经过合法的核查以准许其活动的外部的,要式的行政行为。下面我们就来讲讲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与延续,找法网小编为您编辑。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与延续

  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与延续是由行政许可法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的。

  行政许可法第49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通过前述设定的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解决的,经过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

  1、尚未制定法律;

  2、在有必要的时候;

  3、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条件是: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3、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制定具体规定的规则有二:

  1、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

  2、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与延续的介绍。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目前有三种形式:经常性许可、临时性许可以及有授权下的许可。但具体而言行政许可的设立遵循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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