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如何

更新时间:2019-09-26 15: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利。在行政许需要设定的前提知道,只有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才可能进行设定程序,也就是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必须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那么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如何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如何

  1、起草程序

  起草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单位有两个重要程序义务:第一是应当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第二是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内容是设定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如何

  2、评价程序

  这种设定后评价程序,有三个方面:第一是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上述设定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许可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二是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评价内容是实施情况和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评价意见向设定机关报告。第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接受意见的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3、附条件停止实施。A、事项: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B、立法条件:必须是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C、前提条件:该事项能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4中途径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A、设定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省、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注:任何规章都物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B、设定规则:上位法优先原则,上等级没有设定的,下等级才可以设定。

  2、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A、设定主体: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设定;省级政府以规章设定。(注:国务院部门和市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许可。)B、设定规则:国务院设定的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实施期满后自然终止;非临时性的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制定行政法规,转换为经常性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设定的非经常性行政许可,通常情况下实施1年;满一年需继续的,转化,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设定的禁止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虽有权分别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和临时性许可,但禁止以下3项:A、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如:律师资格、医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的许可。B、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许可。C、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4、行政许可的规定权。设定权属立法性权力,解决从无到有;规定权属于执行性权力,解决从粗到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可对上位法已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具体化规定。

  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几种情形

  1、以“备案”变相设定许可

  备案审查是指依法承担备案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关材料报送行政机关存档备查。它与作为事前控制手段的行政许可不同,属于事后监督,未经备案并不影响备案义务主体开始从事某种行为。但在实践中,在某些行政审批项目已经被国务院取消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性文件却规定:未经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从事某种活动,违者将被处以罚款。譬如,个别地方目前仍然规定:农业订单合同、商品购房合同必须进行硬性报备,否则将被列为整治规范的对象。这种备案制度已经变相为一种行政许可了。

  2、以“年检”变相设定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年检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手段,其本身并不是行政许可,不能适用《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在实施企业年检中,要防止扩大年检范围、将年检变相为行政许可的现象出现。但个别地方在实施企业年检中,违反有关法规的规定,让相关行政部门搭“便利车”,将年检范围扩大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内部重要设施、设备的审验,并美其名曰“上门年检,服务到企”。在没有法规依据或某项行政审批项目已经被国务院取消的情况下,仍规定企业未申请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当事人就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者一律停止某种具体行为,这一行为虽然名为实施企业年检,实际上已经变相为行政许可了。

  3、以“指定社团审批”变相设定许可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逃脱《行政许可法》的规制,对一些已经被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部门文件中指定由某中介机构、学会或年会等社会团体审批;或者强制规定中介机构、学会或者年会等社会团体在章程中必须设立某事项的审批环节,若未经该社会团体的审批,经营者不得从事某种活动。比如,个别地方在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时强调,要先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后方可办理注册。这样一来,不仅侵犯了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的自治权,还属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以“考核”、“培训”变相设定许可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如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以及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几种情形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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