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66条规定了对行政强制的款项划入国库及财政专户意外的账户的处罚。我国行政强制采取的是处罚决定和收缴机关分离的原则,为的就是行政强制机关干预财政,能够起到专款专用的目的。那么,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行政强制法66条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66条规定了什么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
代履行: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由行政机关自己履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
执行罚: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
直接强制:针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没有包含关系。
和行政强制类似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
行政强制法第66条的规定主要是行政处罚的罚款的保管与利用。希望上面的介绍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