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扣押时间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9-26 15: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生活中,虽然行政强制法主要监督行政机关合法维护公民的权利。但是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当然这个扣押也不能长久扣押的,那么行政强制法扣押时间的规定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行政强制法扣押时间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强制法扣押时间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法扣押决定书载明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三、行政强制法扣押程序

  1、按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2、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返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强制法扣押时间的规定、行政强制法扣押决定书载明事项以及行政强制法扣押程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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