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鉴证类服务,它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不仅为资本市场的经营管理提供了衡量工具,更为市场经济的持续运转保驾护航。那么进行净资产评估的有哪几种情形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进行净资产评估的几种情形
股权转让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但是我国法律对股权的转让价格并没有作明确规定,所以,如何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确定价格,成为实操者的一大难题。目前,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评估价法、出资额法、协商价法。这三种方式中,评估价法最为公正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公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由此可见,涉及股权转让时,转让双方有必要对房产、土地、知识产权、探矿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向相关税务机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以便后续确定转让价格。
02
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的实质意义,是企业在寻求发展的过程中,针对产权关系、债务、资产和管理结构所做的改组、整顿、整合行为。毫无疑问,此过程会涉及企业间产权、股权、经营权的让渡。然而无论哪一种,其成立基础都是等价交换。因此,企业在进行资产交易和权利让渡之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而“申报材料”中明确标示:对于债转股,须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对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须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除此之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规定,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交易标的”部分披露相关资产评估信息。
03
国有资产转让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国家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国有股如何作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部分法律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条文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1)第14号
第三条、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
(七)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八、《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 [2012] 6号)
第四十四条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