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更新时间:2018-07-03 16: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侵权责任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那么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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