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的情况是需要进行补办身份证的,但是补办身份证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期,那么该过渡期内就可以选择办理一张临时身份证。那么大家知道公民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的具体程序是什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注意事项:
1、本人自己到派出所办理的,可以不带照片而是当场拍照,也可以不拿户口本,派出所有办法核实你的身份。
2、发达市县有一个叫 行政审批中心 的集中窗口单位,审核签发手续在那里的公安户政窗口进行。
3、临时身份证的制证单位是治安大队,最后到该大队拿证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据此,《管理办法》第二条作出具体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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