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那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是怎么规定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是怎么规定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
招标投标公平竞争
招标人公布项目需求,通过投标人公平竞争,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和客体的过程。
招标投标规范交易
招标投标双方通过规范邀约和承诺,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定了合同的交易方式。
招标投标一次机会
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协商谈判和随意修改招标项目需求、交易规则以及合同价格、质量标准、进度等实质内容。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和中 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这是保证招标投标双方公平和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招标投标定制方案
招标项目大多数具有不同程度的单一复杂的需求目标,其项目需求目标、投标资格能力、需求解决方案与报价、投标文件评价、合同权利义务配置等方案均具 有单一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必须采用书面定制描述,并通过对投标人竞争能力、技术、报价、财务方案等进行书面综合评价比较,才能科学判断和正确选择有能力满足项目 需求的中标人。仅仅通过简单价格比较无法判断交易主体及客体是否能够符合项目需求。 这也是大多数招标项目无法采用拍卖、竞价方式选择交易对象的主要限制条件。
招标投标复合职业
招标投标是按照法律程序,经过技术、管理、经济等要素的竞争和评 价实现项目需求目标的交易活动,因此招标采购职业是一个包含法律、政策、技术、经济和管理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性职业。
在世界各国的公共采购制度建设初期,招标投标制度由于其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往往能对打击贪污腐败起到 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随着腐败与反腐败博弈的深入,腐败活动会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存在,给招标投标制度的设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