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一些会计中,汇票背书是非常常做的事情。当然有很多门外人对于背书转让也不是很了解,也就是在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这一过程。那么关于在汇票背书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
2、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相仿。
3、票据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
5、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
6、更改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既要符合法定手续,又要由具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在原更改处签章证明,才能更改票据上法定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
7、更改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这些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的,该票据无效。除此三项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外,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都是可以依法由原记载人更改。
8、银行承兑汇票更改者必须具有更改权,否则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记载事项的原记载人有权进行更改。一般来说,原记载人的更改,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在票据作成后、交付之前,出票行为的原记载人可以自行更改自己所作的记载事项;其二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之后,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会变成票据行为中的原记载人,也就可以依法更改自己填写的某些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但怎样更改,能否反复更改原记载事项,票据法并未明确规定。
9、银行承兑汇票更改时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背书签章——绝对应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
2、背书日期——相对应记载事项。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可记载事项。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可记载事项还有“不得转让”字样。
4、背书时不能记载的内容——请一定不要记载。
其一,是附加有条件的背书。比如说“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就算加了,所附的条件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不过背书还是有效的,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其二,是只做部分背书的。这样的背书是无效的。
1、权利转移
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 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2、担保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3、权利证明
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不需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背书连续时,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票据债务人若对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主张其为非票据权利人时,应负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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