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20-01-15 14: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实践中未婚同居的现象还是很常见的,但是未婚同居不一定最后都会结婚,也有可能会分手。那么解除同居关系时有可能就会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问题是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割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张某和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10年之久,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没有孩子。这期间两个人感情非常好,虽然房子和车子是他们共同购买的,但是为了表忠心,男方张某在房本和车本上写的都是女方王某的名字。可是世事难料,同居10年后,两个人却分手了。

  张某认为,既然没有结婚,他就完全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但是王某觉得,一起生活了这么久,自己也付出了很多,生活开销自己也掏了至少一半,而且房本和车本上只有自己的名字,自己的精神损失费都不止这些钱,男方不应要回去。

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割

  案例分析

  案例中王某想的,想必很多人都是认同的,但其实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同居关系。其实在“同居”之前,我国有“非法同居”的概念。根据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非法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然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把原来的“非法同居关系”改为“同居关系”。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用语,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解决同居期间财产争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是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应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妥善分割。该《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在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以上虽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应予以遵照的法律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文依然适用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所涉及的财产争议。也就是说,在办理结婚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要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当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是要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的。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使房本、车本上写的都是王某一个人的名字,但不管是车子还是房子,都是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付出所得,只要张某有理有据,房子、车子这样的财产并非不可分割。

  有的人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可以不用分割。但是大家也都忽略了,这只适合在夫妻之间,也就是有着明确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因此,即使当初的约定可以被理解为赠与,张某和王某之间也无法引用上述规定。而且根据《婚姻法》,也只有拥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才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也就是说被认定的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九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如何分割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要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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