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孳息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9-04-24 08: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我们知道,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具体行为是挪用行为,主要是指挪出行为,但是公款如何界定相信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尤其是孳息的问题。那么,挪用公款罪孳息如何认定呢?挪用公款罪又如何认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挪用公款罪孳息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公款产生的孳息部分,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金额,但是要被依法追缴。

挪用公款罪孳息的认定

  二、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

  1.挪与用的关系。本罪的关键行为是挪出来,而不是怎么用。挪出来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怎么用只是客观处罚条件。

  (1)不能认为,挪而未用就不构成挪用公款。

  (2)由于怎么用是客观处罚条件,所以主要不是看行为人想怎么用,而是看实际怎么用。实际怎么用就怎么定。

  (3)挪而未用的,应当认定为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三种行为的包容评价。根据法益危害程度,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虽然法条对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不要求数额,但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也是1万元,才成立犯罪。总之,对于此类情形,只能按照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即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但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的数额之中;三个月之内归还的数额不能计算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数额中。

  三、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如何认定

  1.原则上仅指“公款”。

  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挪用公有国库券(公款不等于现金),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挪用公款罪孳息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挪用公款罪孳息是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金额的,但是要被依法追缴。若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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