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的同时,人们的安全意识也在逐步的提升,那么关于消防隐患也是无处不存在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故意的犯罪吗,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内容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内容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条是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一些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六十条就是对六十七条中一些比较严重、危害性更大的行为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总的来说区别就在于此,细致的说就很繁琐枯燥了。
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消防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除原设定的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外,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