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条款

更新时间:2018-07-25 14: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决定法律的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也要对法律进行修改。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说说修改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条款。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条款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并加重了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旧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混淆行为统一适用第十八条进行处罚,行政法律责任总体比旧法和《产品质量法》有所加重。与商标法不同的是,由于没有单独规定销售中的使用行为,因此“没收违法商品”不仅适用于生产领域,也应该适用于流通领域。在流通领域中侵权商品的处理上,反法的保护力度将超过商标法。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的阅读。若是你对此还有什么不甚明白的地方,可以来找法网咨询在线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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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混淆行为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界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淆行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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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界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
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是混淆行为嘛?
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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