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18-12-26 09: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市场经济中,一些企业用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利,这种行为带来的利益只是暂时,最终会因为这个情况导致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常见的商业贿赂也是其中一种。那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罪: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商业贿赂行为从危害程度区分,存在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

  第一,承担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承担行政责任。《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3、164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5至393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除了以上三种法律责任外,有关机关还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1)现金、实物回扣;

  (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

  (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知识。在我国,对于商业贿赂是会让市场经济陷于毁灭,同时对于社会道德也会有腐化堕落,这样社会发展就陷入迷途,因此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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