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表见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的合同。那么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哪些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表见代理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但是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所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1、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3、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
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
5、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6、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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