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签订购房相关合同时,经常会见到这样的字眼,比如说,定金、订金、预付款,等等。但是有很多人并不知道它们是什么意思,不明白它们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效果;这样往往会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么,购房中的定金、订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定金与预付款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退还情形不同
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而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无论哪一方违约,都不存在上述罚则,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数额不同
定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预付款的数额没有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二、定金与订金
关于订金,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被看作是交付预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者抵充房价。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定房屋的,订金按预定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广告、售楼书、样板房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定金与预付款虽然均表现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其给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购房中的定金、订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