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于,并曾于和历经两次修改。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 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在商标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气昂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在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您。